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报账程序,方便教职工办理报账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务会计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预算与指标管理
(一)学校对各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财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运行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经学校批准后执行。为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理财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将有关项目经费预算归口安排到有关职能部门、各系(部)、各项目组或有关人员管理使用。
(二)财务处对各部门管理使用的各类经费建立指标控制账,并发放经费使用本。各部门按照各项指标所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和经费开支范围,在分配的经费指标以内,确定经费的使用。学校对教学业务维持经费、行政部门维持费实行按年核拨,当年经费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专项经费实行按年核拨,包干使用,年终结余不予结转下年的管理办法。科研经费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项管理。
(叁)各部门经费报销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所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严格把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各类经费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经办人携带经费本及原始票据,到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四)因特殊情况超出经费确定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的,需在报销时注明事由,经费审批人审查后签署意见,经财务处长同意,并由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追加专项经费的,部门填写《专项经费申请书》,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经财务处长签审确认,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财务处根据会议决议,下达追加经费指标。
第三条 借款管理
因公务购买物品或出差需要借款时,由借款人根据需要或按照出差天数、路程预计借款金额,经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出差借款须在返校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销结清,前账不清,不再办理借款手续,逾期经催收仍未结清借款的,财务处将从借款人下月工资中扣除。若有特殊情况无法报账,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非本校正式职工,一律不得以借款人的身份挂名借支公款。
因公借款,当事人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需通过银行汇款者还需填写《汇款申请书》,注明收款单位名称和账号。各项借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事由应与报销支出内容相符;各项借款应及时结算,严禁长期占用和拖欠公款。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清算借款的,应说明原因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 报账凭证要求
(一)报销各类开支时,一律使用财务处印制的报账凭单,必须由部门行政负责人“一支笔”审批,需要经办人、验收人、批准人叁方签字,手续齐全。
(二)报账原始单据要求
1.发票: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业务经办人应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销的发票背面须由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字。发票真实及合法鉴别可通过国税或地税发票查询网站查询验证。已报销的发票无论何时被查出为假发票或不合法发票,其经办人须承担索取真实及合法发票的责任。
2.收据: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款收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3. 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和挖补;汇总填开的发票,需附购物或业务清单,并且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的票据要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5.原始票据如有丢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财务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6.使用外文单据报销的,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者签字,并提供出具单据时国家外汇牌价。
7.固定资产购置、大宗批量商品采购、大宗服务支出、基建修缮工程款等结算时需附经济合同或审计报告(审计定案表)及相关资料。
8.复印件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五条 报账的手续要求
(一)办理报销业务应当依据取得或者填制的合法原始凭证,否则不予办理。
(二)报销的各类单据必须注明支出用途和列支渠道。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前提下,财务部门对各类支出按规定标准和开支渠道予以报销。对超预算的支出,在按规定程序增加预算指标前一律不予报销。
(叁)因公出差报销,出差报销人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写清楚出差事由、日期和起止地点,并分项填写火车票、长途汽车票、轮船票、住宿费和其它支出等金额。若借支有差旅费,在报账时需提前申明。途中补助栏、交通补助费栏,由会计人员根据标准计算填写。
出差报销人要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签署本人姓名,由经费审批人审核批准,携带经费本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如出差报销人为部门行政负责人时,应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差旅费报销单》。
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对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补充规定》(豫财行字﹝1996﹞2号)和《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补充规定》办理。超标准住宿和交通费,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特殊原因需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须经过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四)财政专项拨款购置仪器设备、图书和物品,凡列入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的,均需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办理集中采购或办理临时采购计划特批手续。其他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图书和物品采购,单项或批量支出额度在30000元以上的项目,由承办部门申请报校招标办组织公开招标或询价,确定中标商签订购货合同后,方能按合同实施报销。
实施修缮项目,要按照《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大型修缮项目与资产采购招标暂行办法》执行。办理维修、改造、装修项目预付款,要按照招标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办理,手续齐全;项目完工结算时,必须附有合同、验收报告、审计结论、决算等资料。
购置设备、物品和资料等报销,应注明事由,由经办人和物品验收人签字确认,经经费审批人审核签字批准,附正规发票(有税务章),并携带经费本,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购置设备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类,即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教学实验设备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或成批购买物品属耐用品类(单价低于规定标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在报销前需先经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持《固定资产验收单》与发票等一起办理报销手续。
基建工程项目办理报账时,需附工程项目发票、基建工程合同、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五)其它支出项报销,应注明支出事由,由经办人签字确认,经经费审批人审核后签字批准,附发票(有税务章),并携带经费本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六)发放各种劳务费、补助费、补贴、奖酬金等,需编制发放表,详细列出领款人姓名、业务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领取金额,由领款人本人签字(若别人代领需由代领人签字),发放表需注明大写金额,手续齐全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财务处根据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金。
(七)一次报账涉及同类票据较多时,可将同类票据粘贴到《原始单据粘贴单》上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报账的审批权限
经费支出实行部门“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人外出,需由其他人临时代理审批职责的,需事先通知财务处,由部门行政负责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报财务处备案。经费支出实行审批人和经手人责任制,经手人对各种支出事项及其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批人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审批,负审核及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根据财务预算项目和性质分类,作出以下审批规定。
(一)部门维持经费
按照预算安排的用途和额度,由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二)专项经费
由经办人、部门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销;单笔支出金额超过10000元需由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后报销。
(叁)科研经费
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销;单笔业务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由科研处长签字后报销。
(四)业务招待费
学校预算安排的用于校业务往来、公务接待及会议费支出,由经办人、综合办公室主任、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销。
学校预算安排的用于校级领导分管部门的公务接待及会议支出。由经办人、部门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销。
(五)部门基金
学校组织的各种培训及其它对外有偿服务项目按比例分配给部门的基金,支出时单笔支出在3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销,单笔业务支出在3000元以上或发放劳务费、支付招待费等,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销。属归口部门定向管理的部门基金,需归口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销。
(六)基建工程支出
财务处将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付款时由经办人、基建处长、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后支付。
(七)后勤服务总公司支出
后勤服务总公司根据学校制定的现有承包模式,会计业务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付款时由经办人、验收人、主管领导和后勤服务总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支付。单笔支出超过10000元和业务招待费支出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支付。
第七条 现金支出的有关规定
(一)凡是办理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原则上采用转账支票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支付;特殊情况需写出书面申请,报相关领导批准。
(二)凡是校内部门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校内结转,不得支付现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财务费用报销、审批办法》(豫机电高专校字﹝2004﹞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