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学校公务活动制度,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工因学校公务而外出办事、开会、学习等活动。
第叁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是指离开新乡市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系、部、处、室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控制出差的人数和天数。工作人员出差前需履行审批手续(样式见附件)。各系、部、处、室部门负责人省内出差,需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到省外出差要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报学校党政负责人批准。部门其他人员出差,省内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省外出差的还应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对外出开会,除上级部门对口安排的会议外,要严格控制和压缩其他外出开会的数量和人数,对于未经学校领导同意擅自参加的带有游览性质的会议、培训等财务处将不予报销。。
第五条 差旅费的审批按照《财务费用报销审批办法》(豫机电高专字[2004]65号文)的规定执行,经费在各部门的包干经费中列支。
报销差旅费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在校园网校内公告财务处下载),学校提供交通工具出差的,报销单位要附校汽车队出具“出车证明” (样式另行印制),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和教授、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叁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应在乘坐之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党政负责人审批。该审批单是报销飞机票的必备附件,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八条 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方可购买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厅(局)级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凭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凭票报销。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叁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为: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15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30元;省外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据,伙食补助费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每人每天在规定包干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五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开支,出差人员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支出。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行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不分途中和住勤,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2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见(实)习、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挂县级领导职务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叁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单位见(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省外单位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职工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本市区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本市区以外地方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凡报销会议费、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等的,不再发放会议期间市内交通费。教师带队实习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脱产、半脱产外出参加各种学历学位教育的,单位不报销任何差旅费,不发放任何补助。
第二十六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因医院病床紧张,病人需要在医院外住宿的,按照出差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在省内可报销3天以内、在省外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期限和规定等级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九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旅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旅费。
第叁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原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的差旅费,在其到达调入单位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开支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叁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叁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叁十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学校原有差旅费规定同时废止。
第叁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出差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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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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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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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1、购物 □ 2、开会 □ 3、学习 □
4、外派 □ 5、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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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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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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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
1、同意出差,费用从本部门列支。 □
2、不同意出差。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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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分管领导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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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政负责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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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如乘坐飞机请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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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审批单为报销差旅费的必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