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机电高专校字【2009】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质量保修责任部门和期限
第二条 工程承办部门对建筑工程质量永久负责。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协调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事宜。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期限执行国家规定。分项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期限。
第五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和交接
第六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工程承办部门应于招标前对涉及工程质量的主要原材料、配件等进行市场考察,并将确定的材料品牌及价格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七条 工程承办部门应于工程验收前十天,通知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的工程内容进行全面检查登记,将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办部门。
第八条 工程验收由工程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保卫处、审计处等部门全程参与。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签署委托维修书,参加验收的部门分别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承办部门将规划许可证、成套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一并移交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接管并协调保修。
第四章 质量保证金预留和结算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承办部门会同审计处、财务处按合同约定从工程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并把质量保证金按不同保修期限划分出比例和金额。财务处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十条 工程保修期满,质量保证金按保修期限分项结算。后勤管理处会同审计处、财务处、使用部门等与施工单位共同对维修费用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质量保证金余额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竣工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的结算,由工程承办部门会同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办理。
第五章 保修程序与报修归口部门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安排一名人员负责协调工程保修事宜。
(一)水、电、暖、消防设施等工程出现紧急情况时,施工单位须在接到后勤管理处电话通知3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施工单位如因条件所限,无法完成紧急情况的维修任务时,后勤管理处可及时安排第叁方维修,但施工单位须认可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时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出。
(二)非紧急情况下的维修,通过电话联系无效时,由后勤管理处将维修通知书等资料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达施工单位法人。贰惭厂查询系统显示已签收叁日内施工单位仍未派人维修又未说明原因时,即视为施工单位默认委托我校维修,即由后勤管理处安排第叁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 保修期工程报修事宜,由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通报后勤管理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时,本办法应作为要件之一进入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