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切实做好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以下简称“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专职辅导员配备比例的基础上,择优选聘部分志愿并适合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叁条 兼职辅导员是指经学校批准,由系部聘用,实行学工部和系部双重管理,学工部负责对兼职辅导员实施培训、考核,系部对聘用的兼职辅导员负有直接领导、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参与辅导员值班。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按照《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对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豫机电高专党字〔2008〕33号)中规定的辅导员职责执行。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年龄40岁及以下,校内教师岗位的在职青年教师。
(二)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叁)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关系。
(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兼职辅导员岗位工作任务。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原则,由学工部组织选聘。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份进行。
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实行聘期制,一个聘期不低于2年,根据其工作表现可以续聘。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程序
(一)用人系部根据辅导员配备状况,提出年度兼职辅导员选聘计划,报学工部批准后,由用人系部发布兼职辅导员选聘信息。
(二)符合任职条件并有意应聘的青年教师,填写《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申请表》,用人系部组织选聘,并将选聘意见提交学工部审批。
(叁)学工部统一组织审核并结合选聘计划,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应聘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在本人所在系部担任兼职辅导员,基础部和社科部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学工部统一安排。
(四)学工部将拟录用兼职辅导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待遇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岗位待遇
(一)为鼓励青年教师积极竞聘兼职辅导员岗位,聘期内,保留专职教师身份,承担兼职辅导员的老师在年终分配上享受与辅导员同样的待遇。
(二)为保证青年教师对于兼职辅导员岗位的精力投入,在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期间,年课时量计算与行政人员相同。
(叁)兼职辅导员任职期满考核合格的,在青年教师岗位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每年年底参加全校专职辅导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聘用系部可以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聘用系部可以予以解聘。考核结果同时报送人事处备案。对于不能有效履职、学生意见强烈的兼职辅导员,聘用系部可以随时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校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