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保证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肃财经纪律,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各类借款进行全面核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时间
清理范围: 2015年12月18日前在校财务处办理有借款手续的教职工,包括职工个人借款、实习实训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教材购置费、工程维修费、基建工程等款项。
清理时间:2016年1月8日(星期五)
二、清理借款程序
1.请各单位根据财务处通知(OA便签)及时通知相关借款人,借款人应对自己的借款情况进行核对,并务必于清理日当天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2.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完成报账手续的,请写明详细原因,列出报账及还款计划,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暂缓处理。
叁、清理借款措施
1.对于前账未清又无特殊原因的,财务处将根据“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暂停其个人及所在单位今后办理报销事宜,并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2.无特殊原因逾期不还借款者,将从其工资中予以扣还。
3.借款清理情况将作为学校年度绩效考核标准之一,对借款个人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