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公寓各住户:
7月5日,校长办公会对《青年教师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职工反馈意见情况进行了研究,现将研究的情况通报如下,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7月20日前发至rzc666@163.com。
一、房屋性质问题。2001年兴建青年公寓时,首批入住的青年教师中部分缴纳2万元(后又补缴阳台封闭费1000元)。这部分人员认为这是集资房,属福利分房,不应交回。
研究结果:经查阅2001年12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记录,青年公寓定性为周转性住房,且明确周转期为5年。
二、个别老师提出2005年集资7—10号楼时因分数低没有分到房子,新校区购房又没有经济能力购房,交回青年公寓太亏。
研究结果:7—10号住房分配方案是经过自下而上充分酝酿产生的分配方案,没有分到房不能用其它房子替代,是属于不同概念的问题,故不予考虑。
叁、个别教师提出学校利用个人名义贷款,造成个人买房受限,能不能用青年公寓弥补损失。
研究结果:学校以职工个人名义贷款,对个人造成的现实影响,由个人出具相关资料,学校相关部门解决。
四、个别职工反映5年周转期限太短。
研究结果:已在青年公寓居住的周转期由5年调整至10年。9月1日以后入住青年公寓的周转期按5年执行。
五、个人有无固定住房,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家住新乡市区的如何核实。
研究结果:以个人名义或以夫妇双方名义购有商品房的、或居住在东西南北环路以内区域的即视为有固定住房。
六、经济困难如何界定,什么情况下算经济困难。
研究结果:对经济特别困难、无力买房、租房者,个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
七、职工生活区配套条件不完善,没有暖气、经常停水、没有买菜的地方、物业管理不好等,不具备入住的条件。
研究结果:职工生活区配套建设问题,应抓紧完善,争取尽快具备入住条件,不属于本办法考虑的问题。
八、搬到新校区生活区后,职工小孩在老校区上学不方便。能否考虑待小孩小学毕业后再退出青年公寓。
研究结果:考虑到孩子接送问题,本人子女小学未毕业的,可继续居住到小学毕业。房租暂不执行阶梯价。
九、个别职工反映阶梯房租标准过高。
研究结果:因我市房屋租赁价格不同区域悬殊较大,从公平角度考虑,维持原阶梯住房标准。
十、个别职工要求发放住房补助。
研究结果:鉴于我校已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他住房补助没有政策依据,故不予考虑。
十一、个别职工反映本科、硕士、博士应一视同仁安排。
研究结果:维持原标准,博士1人1套,其它2人1套。
十二、个别已婚教师要求安排解决1套住房。
研究结果:住房制度改革后,青年教师结婚学校已不再安排住房。
十叁、个别教师反映室内的水龙头、灯等设施坏了,应由学校安排维修。
研究结果:按学校水电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四、个别教师反映不同性质的人员安排住房应有所区别,应优先安排编制内教师,人事代理人员不应占用青年公寓。
研究结果:在住房问题上不再区分人员性质。
十五、2006年引进的硕士,协议中当时承诺提供两室一厅住房1套,具体安排时,优先照顾年龄大结了婚有孩子的,房源不足后安排到了青年公寓,此种情况如何解决?
研究结果:对此部分人员暂不执行阶梯价,但拥有固定住房时,仍需将公寓交回学校。
十六、部分教师反映青年公寓出租、转借怎么处理。
研究结果:青年公寓住宿安排情况拟面向全校进行公示,接受职工举报。凡出租、转借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照《省级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收回。
十七、管理办法印发后应给予个人准备搬迁时间。
研究结果:在办法执行时留出六个月的搬迁准备时间。
后勤管理处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