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5周年和第30个教师节,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增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励更多更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决定于2014年教师节期间联合表彰一批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教育部将表彰一批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为做好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与推荐资格
(一) 评选范围
本次评选我校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叁项荣誉。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学校内设二级机构。
2.全国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学校专任教师。
3.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教育管理人员及行政部门干部。
学校的领导不得申报全国优秀教师。已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申报。
(二)推荐资格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推荐资格为2012年(含)以来受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表彰的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2.各类先进个人的推荐资格为2012年(含)以来受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联合表彰,或省教育厅表彰的先进个人。主要包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个人等。
二、评选推荐条件
各项评选推荐条件见附件
叁、推荐要求
鉴于此项工作的时间紧,程序较为复杂,请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及时查看相关条件要求,并于7月8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107房间。
人事处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