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我校教职员工已办理工伤保险,以后如遇工伤事故,请按《新乡市工伤保险科工伤认定条件和程序》(附件1)执行。现就注意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人事处和所在部门主管领导,以便了解掌握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基本情况。
二、职工向人事处提供《个人工伤事故申请》(附件2),人事处负责备案,同时附电子稿(邮箱:465887516@)。
叁、职工向人事处提供《新乡市工伤保险科工伤认定条件和程序》(附件1)中与个人相关的材料。其中《证人证言》(附件3),要求两人以上证人本人书写。
四、以上材料汇总后交到人事处107房间,电话:3691057。
人事处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