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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我校大学生参加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说明
    2010-09-18 00:00   (阅读次数:)

    为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对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摆2009闭12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进一步做好新乡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摆2009闭128号)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新政办摆2010]16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资金筹措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80元,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纳10元。参保学生缴纳后,由学校集体到医保中心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待遇:参保学生每生每年度划入个人帐户限额40元,用于支付在校医院门诊看病的医疗费用及学生在实习地因病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当年度结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超支自理。

    2、住院待遇: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学生个人按比例承担。具体如下:

    (一)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200元以上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二)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400元以上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叁)在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600元以上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四)参保学生寒暑假、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因病在异地住院,住院医疗费按叁级医疗机构标准结算。

    (五)自2011年起,大学生缴纳20元/年,在参保第一个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5000元/年调整为35000元/年,以后连续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再增加2000元。

    (六)自2011年起,大学生缴纳基本医保费20元/年和补充医保费10元/年(合计30元/年),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55000元/年调整为75000元/年(其中补充医疗保险为40000元/年)。连续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每年再增加5000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补充医疗保险按80%支付。

    3、住院报销事项:在新乡市定点医疗机构因病住院,凭校医院转诊证明及医保证在医院可直接结算;

    在外地因病住院者,住院费用须个人先垫付,返校后到校医院开具证明再到新乡市居民医保中心报销。

    报销时需携带以下材料: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总清单、住院费用发票(原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础4纸);保险证原件、复印件(础4纸,有照片之页)。

    新乡市居民医保中心地址:新乡市文化路北段,电话:2060326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校医院

    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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